简要案情:杨某及其妻子李某,经判决确认偿还白某人民币400万元。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为了使得公司正常经营,作为股东的杨某及其妻子李某,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某法院执行局认定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执行裁定罪,将杨某直接逮捕,对李某取保候审,并最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
经律师介入后,审查全部证据后发现,本案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违反了该罪应当经过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前置程序,同时,事实方面也不清,二人股份的价值未经过评估,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清楚,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通过转让股份拒不执行判决的故意,该公司已经处于负债经营状态,而且白某对此股份的情况也清楚,并不要求通过股份来抵偿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此案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