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7年,王某以找对象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为77000元,量刑建议为3年-4年。(说明:5万元以上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介入后,经过对证据的全部分析,发现本案指控的犯罪数额方面的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证据确实充分的仅有4万多元,并及时同检察机关沟通了辩护意见,认为类似于5200元这样的金额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同时在仅有被害人陈述的情况下,部分诈骗数额也应当予以核减,最终检察机关认可辩护人的意见,将起诉指控的金额变更为49000元。
在审判阶段,因被告人在第一次供述中未交待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不予认可被告人有自首意见,虽法院最终也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意见,但考虑到其主动交待的时间较早,结合退赔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